何謂股東行動主義?其中最重要的「股東提案權」,公司法規定與立法理由如何?
一、股東行動主義:
就是投資者將公司治理的重要性納入投資組合的考量中,避免投資到管理當局具有侵占效果的股票。再者,藉由與公司管理當局溝通和股東會提案等方式表達意見,希望改變公司的現況,驅使績效不佳的公司強化體質,特別是增強公司治理。更積極的作法是由小股東組織一個大團體,透過法院訴訟,表達對該公司大股東之關係人交易、錯誤決策等,要求鉅額賠償,以維護股東權益。
二、股東提案權:
(一)公172-1:
1.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2.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165),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3.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4.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5.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6.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立法理由:
1.鑑於現代公司法架構下,公司之經營及決策權多賦予董事會,股東會中得討論之議案內容無疑是股東參與公司決策之重要機制。然股東若無提案權,則許多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項,除非董事會列入開會週知中,否則股東全然無置啄之餘地。故參考美國證券交易法及日本商法賦予股東提案權。
2.又公司處理股東提案須花費相當時間,我國初次引入,為免造成股東臨時會之召開過於費時,僅先就股東常會賦予股東提案權。
3.為防止提案浮濫,特就字數及提案範圍加以限制。
以上說明,參考資料:http://invest.myweb.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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