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司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如為正數,請問其用途為如何?
1.可以用來抵扣公司要繳的營業稅或營所稅嗎?
2. 如公司所有的股權要轉讓他人,那這些股東可扣抵稅額應如何處理?
3.可否以白話的方式大概告訴股東可扣抵稅額是什麼意思?及其用途為何?
非常感謝
 

 









1.可以用來抵扣公司要繳的營業稅或營所稅嗎?
不可以,股東可扣抵稅額是公司分配盈餘給股東時,可以讓各個股東抵扣個人綜所稅,不能抵扣公司營業稅及營所稅。 

2. 如公司所有的股權要轉讓他人,那這些股東可扣抵稅額應如何處理?
股東可扣抵稅額是分配盈餘時帶出給股東抵扣個人綜所稅。
股權轉讓後盈餘若分配給他人,可扣抵稅額也是分配給有獲配盈餘的股東。


3.可否以白話的方式大概告訴股東可扣抵稅額是什麼意思?及其用途為何?
簡單的說,至87年實施二稅合一後,所謂二稅就是指營所稅及個人綜所稅,公司賺取盈餘要繳納營所稅,盈餘分配給股東後,股東要繳綜所稅,為避免重覆課稅,所以公司所繳納的營所稅可以在限額內分配給股東抵扣個人綜所稅。 

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的項目如下: 
營利事業下列各款金額,應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一、繳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
    稅額、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之稅額及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
二、因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
    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
三、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持有發票日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以前之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扣繳稅款,按持有期間計算之稅額。
四、以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者,其已依第六十六條之四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除之可扣抵稅額。
五、因合併而承受消滅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但不得超過消滅
    公司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按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之稅額。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
營利事業有前項各款情形者,其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日期如
下:
一、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情形,以現金繳納者為繳納稅款日;以暫繳稅款及
    扣繳稅款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者為年度決算日。
二、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為獲配股利或盈餘日。
三、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為短期票券轉讓日或利息兌領日。
四、前項第四款規定之情形,為撥充資本日。
五、前項第五款規定之情形,為合併生效日。
六、前項第六款規定之情形,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營利事業之下列各款金額,不得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一、依第九十八條之一規定扣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以受託人身分經營信託業務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獲配股利或盈
    餘之可扣抵稅額。
三、改變為應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前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四、繳納屬八十六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五、繳納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罰鍰及加計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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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tax3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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